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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①取消中专学历考取医师资格
《医师法》继续坚持“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删除了《执业医师法》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可以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
②为多点执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在医师执业注册方面,《医师法》沿用了《执业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同时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③终身禁业第一次写进了法律
这次《执业医师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借鉴《律师法》将《执业医师法》中原有的“不予注册”的情形进行补充完善并将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两类,一类“不予注册”,一类要“终身禁业”。
④更加强调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变为《医师法》,去掉了“执业”两个字。
二是《医师法》开篇“立法宗旨”第一句即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既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的国家意志,也体现了立法宗旨和法治精神,同时明确“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可以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是增加“保障措施”专章,细化了保障条款,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等保障措施、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医师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⑤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
过度限制,会让医师变成机器人,而过于放纵有可能会伤害到患者,因此《医师法》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一是允许医师超说明书用药,二是允许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和远程会诊。去掉了“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临床实践中非常难以把握的措辞。
⑥更充分授权医师的紧急救助行为和责任豁免原则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⑦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⑧中医使用西医技术和西医使用中医药有法可依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医师法》明确坚持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并重,明确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⑨在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方面力度加大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这次《医师法》结合近年来处理医疗纠纷探索形成的“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将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写进了法律。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