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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南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Hainan Provincial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HPMDA。
第二条 海南省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
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省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对全省各市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力,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协助制定医师执业标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考试体系、技术审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省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乡村医师、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加强与国内外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我省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界学(协)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市、县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授予为我省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省内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理事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 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做好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六)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计委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授予卸任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的终身名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成立若干分支机构(二级机构),分支机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在海南省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按《海南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咨询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卫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
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卫计委审核备案和民政厅的批准后可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计委初审后,报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计委、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计委和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海南省医师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