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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师协会专业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2016修订稿)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按照《海南省医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成立若干分支机构”,为保障协会专业医师分会的科学设置、有效管理和健康发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专业医师分会的目的
满足相关专业医师的学科发展的愿望,加强专科医师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促进专科医师队伍的发展。
第二条 专业医师分会的名称、性质和任务
㈠名称:专业医师分会正式名称为“海南省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海南省医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具体名称与中国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相一致,以利于在中国医师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㈡性质:专业医师分会是海南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的负责开展本专科领域内业务交流、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协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海南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再另立章程。
㈢任务: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本专业自律性管理;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医师协会的委托,制定本专业的操作规范和建立技术准入制度;制定专科医师准入条件,推动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的建立;依法维护本专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继续医学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水准,促进本专科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第三条 申请成立专业医师分会的条件和办法
㈠具备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专科工作的医师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医德高尚、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业务骨干。
㈡有能力独立开展国内外行业间交流活动。
㈢申请成立专业医师分会应由该专业人员提议,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3—5名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医师分会的报告,说明本专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报海南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海南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材料报协会领导审议,再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㈤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医师分会,由省医师协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由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同筹备组协商,提出负责人、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在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办公室审核,报协会领导审批并备案。
㈥经批准成立的专业医师分会,应在协会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视为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条 专业医师分会的组成、条件和任期
㈠在省医师协会的领导下,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一般21-27名,大学科可酌情适当增加。委员应为在本专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务工作者一道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海南省医师协会会员。
㈡常务委员会由7—9人组成(占委员1/3),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根据本学科需要设定,一般3~5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医疗技术精湛,在国内、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省市级医疗机构中的专业学科带头人。
第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筹备组根据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常委会通过。根据情况可设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若干名。
㈢设总干事(秘书)1名,由常委担任,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后提名,经常委会通过。
㈣委员会每届委员会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三届。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海南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专业医师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办法
㈠在现任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
㈡召开全委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
㈢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和本科领域的需要。
㈣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进入委员会。新增选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
㈤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的,由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省协会备案。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如有必要,可经委员会推荐报省协会审核后增补。
第六条 财务管理
按国家和协会有关规定,由省协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 附则
㈠专业医师分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㈡专业医师分会成立后,二年内不开展活动,经省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撤消。
㈢专业医师分会违反《海南省医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省医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直至撤消其专业医师分会。
(四)专业医师分会应在每年12月份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本办法由海南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经海南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通过后开始实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修订